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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