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各设区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对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五个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附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有关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10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皖环函[2019]112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暂无相关说明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