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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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
发布日期 2020-03-31
实施日期 2020-03-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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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pdf 【0.5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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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概览
1. 总则
适用范围县域内的水域、大气、土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相关活动。
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等。
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协同管理。
公众参与鼓励公民举报破坏行为,表彰保护贡献者。
2. 保护与治理
企业规范禁止高污染企业入驻,要求园区企业使用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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