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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