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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