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3
发布日期
2022-05-27
实施日期
2022-05-27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原文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pdf
【0.1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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