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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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3
发布日期 2022-05-27
实施日期 2022-05-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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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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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概览
核心内容
新疆人大常委会确定胡杨河市和新星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具体税额
胡杨河市每平方米15元
新星市每平方米18元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两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均耕地情况制定。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信息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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