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62/SC4)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大学、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理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沈阳新光航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成航分公司、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南亮压力容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业上海蓝亚石化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常生、周伟明、杨利芬、魏勇彪、刘玉红、管坚、郑津洋、曹文红、杨超、韩文超、顾雪铭、喻健良、韩凤娟、刘璐、姜亮亮、邓欣、李方臣、刘鲁兵、汤晓英、牛振宇、舒远、卢娟、侍吉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1 本标准规定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出厂文件及储存运输等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与框架连接构成的管束式集装箱: a)使用环境温度为-40'C ~60°C ; b)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10MPa~ 30MPa,充装氧气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大于20MPa; c)气瓶公称水容 积为150L~4 200L; d)充装介质为天然气、氢、氧、空气、氮、氩、氦、氖、氪等压缩气体。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以及用这些方式进行联运的管束式集装箱。 1.4气瓶公称水容积为150L~1000L,且每组气瓶的公称水容积之和不大于3000L的气瓶集装箱还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管束式集装箱: a)充装液化气体、溶解气体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 b)气瓶为纤维缠绕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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