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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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厦环法规[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2-13
实施日期 2019-02-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厦门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总量,减少人类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列入“负面清单”的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特此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负面清单的解读.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的通告.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厦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负面清单概览
1. 编制背景
根据市政府指示,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科院具体负责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项法规及技术规范。
3. 清单框架
针对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分别制定限制措施:
共性措施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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