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状况检查试验的急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