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建新、黄涛、向旭、王彦斌、郭兆明、花锋、李晓平、张大明、闫林、黄法医、杨春尧、朱敏、殷志军。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对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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