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同时废止。本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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