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防范辐射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分类》《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核技术利用现状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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