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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