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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