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DB23/T 149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分为31个部分:----第1 部分:通用规则----第2 部分: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第3 部分:金属冶炼、轧制人员----第4 部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第5 部分: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第6 部分:机电产品装配人员----第7 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第8 部分:电力、热力生产及辅助人员----第9 部分: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第10 部分: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第11 部分: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第12 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第13 部分: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第14 部分: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第15 部分:药品生产人员----第16 部分: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第17 部分: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第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第19 部分: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第20 部分: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21 部分:工程施工人员----第22 部分:种植业生产人员----第23 部分:林业生产人员----第24 部分:畜牧业生产人员----第25 部分:渔业生产人员----第26 部分: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第27 部分: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作人员----第28 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第29 部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第30 部分: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第31部分:水生产、输配和水处理人本部分为DB23/T 1496的第17部分。本部分代替DB23/T 1496.17-20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7部分: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与DB23/T 1496.17-2012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删除了“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定义(见2012 版的3.1);b) 增加了“制浆造纸人员”定义(见3.1)c) 增加了“纸制品制作人员”定义(见3.2);d) 修改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义(见3.4,2012 版的3.3);e) 修改了“防护功能”定义(见3.5,2012 版的3.4);f) 增加了“有效防护最低标准”定义(见3.6);g) 增加了“有效使用期”定义(见3.7);h)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表述(见4.1);i) 修改了“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判废”表述(见4.3,2012 版的4.1);j) 增加了“特殊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4.4);k) 删除了“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2012 版的4.2);l) 增加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表述(见4.7);m)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培训、佩戴”表述(见4.2);n) 修改了“附录A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5,2012 版的4.3);o) 修改了“附录B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6,2012 版的4.4);p) 删除了“附录C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2012 版的4.5);q) 修改了“附录A”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表注,同时删除了“制浆造纸人员”定义(见附录A,2012 版的附录A);r) 修改了“附录B” 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同时删除了“纸制品制作人员”定义(见附录B,2012 版的附录B);s) 删除了“附录C”(见2012 版的附录C)。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甄佳、庞金福、姜丹丹、郭琳、许茸、于静。本部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年首次发布为DB23/T 1496.17-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规定了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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