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附录A~附录H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7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删除了烷基汞、毒杀芬,新增了铊、2,4-滴、敌敌畏、毒死蜱、百菌清、莠去津、草甘膦等7个危害成分; ——修订了铍、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并[a]芘、多氯联苯、甲苯、四氯化碳等8个危害成分的限值; ——更新了表1中危害成分的分析方法标准编号; ——修订了附录分析方法。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生态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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