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土壤生态环境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的制修订,草原畜牧业中的舍饲半舍饲圈养方式的污染控制标准的制修订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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