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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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1-05
实施日期 2018-01-05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这三个文件都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机场建设、港口建设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以下是对这三个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适用性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合规性项目需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选址与布局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提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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