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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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科技函〔2016〕66号
发布日期 2016-04-08
实施日期 2016-04-08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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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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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一份复函,由环境保护部发出,回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了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问题,具体文件编号为苏环办〔2016〕39号。
2. 回复内容
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后,对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这是《炼焦化学工业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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