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代替DB 64/T 702 -201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与DB 64/T 702 -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对框架进行了拆分重整(见第7章、第8章) ; 一一对框架进行了新增(见第5章、第6章、第9章、第10章、第11章、附录和参考文献);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 ——增加了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针对不同畜禽养殖主体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见第4章) ; 一一修改了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等部分内容(见第2章、第3章) ; 给出了畜禽养殖粪污贮存设施最小容积核算公式及主要参数参考值(见附录A)。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畜牧工作站、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小梅、刘海东、杨军香、闫景明、毛春春、张婧雯、刘超、任学蓉、纪立东、王德全。 本文件为首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总体要求、选址与场区布局、粪污收集与贮存、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废气治理、污染物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畜禽粪污处理场(站)、农村畜禽养殖密集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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