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7 月 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20 g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4 mg/kg,测定下限为 0.16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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