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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