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钴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 心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可溶性钴的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总钴的方法检出限为 0.06 mg/L,测定下限为 0.24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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