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一国、王琳、黄亮、杨玉东、武剑、许为、王炜、师晓帆、刘畅、陈瑜、孙卉、傅新鑫、李小飞、王玉、金增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汽车(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以及涉及工业涂装的其他企业涂装工序现有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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