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所有设备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22 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TOC)、pH 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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