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作章、姜云、杨晓毅、陈金枝、张晗、柳光斌、朱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中甲肝、戊肝IgM抗体阳性者复查术语和定义、复查程序、结果判定、复查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具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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