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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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深府规[2018]5号
发布日期 2018-02-16
实施日期 2018-02-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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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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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深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概览
核心主题:深圳市将全市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划定为禁燃区,涵盖各区及新区。
2. 禁止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煤炭及其制品(如原煤、散煤、焦炭等);
石油焦、原油、重油、渣油等;
非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生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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