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替代《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作为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执行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0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波广播发射台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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