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1991年10月1日生效的91 /542/EEC指令《根据成员国关于采取措施控制车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气体污染物的统一法令》和1992年12月31日生效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849/02法规《就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对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两个实施阶段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6-2000),实施时间仍按GWPB 6-2000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WPB 6-200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54-200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GB 17691- 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的M2, M3, N1、 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不包括农用车装用的发动机)。 若装备压燃式发动机的N1 、 M2类车辆已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认证,则其发动机不按本标准进行认证。 采用非柴油的其它燃料(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混合燃料等)的压燃式发动机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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