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文件编号:沪环生[2023]5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7
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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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农村垃圾治理的回复
其它 综合业务

尊敬的环保部部长同志,我来自农村,向您并通过您向我国环保部提出农村垃圾全面治理的建议,请您和环保部的同志们考虑。一直以来,农村都是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农村地广人稀,环境治理投入巨大,导致多少年来农村垃圾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致使农村环境卫生逐年走下坡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工作的重点之一也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农村垃圾治理的要求。所以我建议我国环保部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进行如下工作:一、全面摸清我国农村垃圾污染状况,做到心里有数。二、在全国范围内向农村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加农民对环保的认知和自我环保意识。三、尽可能的给全部农村配备垃圾箱或其他放垃圾的存放设备,最大幅度减少农村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四、协助帮扶有条件的自然村成立村级环卫部门,能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五、在乡镇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就地消化处理农村垃圾。六、把农村环境治理纳入地方环保部门考核中,避免农村环境治理走过场。以上建议敬请环保部考虑。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6-09-01

农村分散式处理站环保验收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2020年-2021年新建农村污水处理站,最大日处理规模150吨,最小日处理规模40吨。全部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了污染物常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规定,现在农村污水处理站属于豁免办理环评,请问是否还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8-11

关于《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对环境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重新界定。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监察工作必须具备“大环保”视野,从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向监督政府各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过渡。要尝试建立省级环境监察部门与市、县级地方政府对接机制,确保环境问题的发现、上报、解决渠道便捷畅通。 二是要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将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下移,将环境执法职能上收,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监督管理职责下移,有利于遵循环境保护工作的区域特性,从而便于厘清责任,增强环境管理效能。环境执法职能上收,有利于环境执法跳出地方经济利益链条,提升环境执法的独立性。 三是要对一线环境监察人员 “减负”。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一线环境监察人员营造独立、单纯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充实县级以下环境监督管理队伍,并引入环境违法案件群防机制。要有效精简环境督查层级,强化环境执法的专项性和针对性。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6-11-17

关于建设中国环境保护博物馆的建议的回复意见
其它 综合业务

陈部长: 您好!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现就环保工作提一项建议,建设中国环境保护博物馆,因为现在很多行业与部门都建立了博物馆,如中国军事博物馆、电影博物馆等,这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和科普,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70年代、80年代等建设的环保设施,很多已到了使用年限,予以报废,急需建设环保博物馆,加以拯救和保护。建设中国的环境保护博物馆,对广大群众进行环境保护形势教育,使群众了解环保形势的严峻,环保工作的历程,很有必要。建设环境保护博物馆,对青少年进行环保科普知识的教育,特别是对环保专业的大学生专业教育提供了一个重要课堂。因此,建设中国环境保护博物馆,对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具有重大意义。 环境保护博物馆建设时应考虑大一点,同时作为每年召开环保技术交流会议的场址,推广环保新技术。因为,环保企业参会需要展位。 对于环境保护博物馆的经费筹措,可以采用国家和环保企业共同出资的办法加以解决。 祝工作顺利!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邵宇平 2015年9月28日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10-19

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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