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国发〔2012〕52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2-09-23 |
发布部门:国务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2-09-23 |
文件编号:国发[2012]52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2-09-23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2-09-23 |
文件编号:内政发[2014]5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05-21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4-05-21 |
文件编号:云政发[2014]3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07-18 |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云南省 | 实施日期:2014-07-18 |
文件编号:国发〔2013〕44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3-11-08 |
发布部门:国务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3-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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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可理解为一般固废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二、据此,请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从事一般固废处理?如可以,请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01
《环评法》第七条、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也是“设区的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规划环评条例》中也只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了规定,《条例》最后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自《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和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基本可以判定“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属于同一行政级别,是否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都不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十三条:“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县级根本没有权限设立专家库,即使明确要求县级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专家审查环节,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有一条新团河曾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取消。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了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因目前省生态红线规划还未重新调整到位,行政审批部门不接受新项目审批。请问现在此区域内新、改、扩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审批。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19
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对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养殖场后面加括号(养猪场、养鸡场)是指乡镇只能处罚养猪场、养鸡场的污染行为还是强调一下包含了养猪场、养鸡场的所有养殖场的污染行为?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5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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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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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调查与修复 | 202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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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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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环境 | 202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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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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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202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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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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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信息发布 | 202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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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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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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