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专业污泥和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单位,今年1月通过三同时验收。去年填报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时区级环保局一直没有审核,今年再进入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区市环保部门告知我们的项目属于三同时项目不符合入库条件。我查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入库申报指南(2021年)》,我公司项目符合附件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中的第四条“协同管控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条件,且文件中没有提及三同时项目不能入库,请问什么是三同时项目?我公司项目能否入库?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2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最近收到本地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第一部分关于废水超标情况的标注时间限为事发3小时内,废气的并没有给出标注时间限制而是以次数为限制(第三次发生超标前),这与2021年11月江苏省厅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一些不一样的,个人理解因为在线故障引起数据显示超标需要在12小时内标注。这样一个要求3小时,一个要求12小时。请问怎么理解和执行,对于企业条理清晰且确实可行,非常感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8-26
您好:我司是一家农药制造企业,不涉及含磷农药,生产原辅料也不涉及磷。《HJ862 -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季度开展手工监测。《HJ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月开展手工监测。同时对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排口总磷须采用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平台规定:水环境质量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指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需要对总磷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据此可知江苏省是不属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控制区域的。但行业内的专家说江苏省自己将江苏省列入了总磷控制区域,因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江苏省的水重点排污单位,无论含不含磷都必须安装废水总磷在线?我司因为原辅材料均不含磷,也不涉及含磷农药等,但因为属于农药行业,被市主管部门列入属于水重点排污单位。特请示贵厅:像我们这种企业,有没有必要上废水总磷在线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06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厅长您好: 码头建设项目采用燃油叉车和船舶运输货物,船舶靠岸后采用岸电系统提供能源,离岸后启动主机燃烧轻质柴油,叉车和船舶在来回运输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燃油尾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摘要内容,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含叉车)、农业机械、船舶、铁路、飞机,本项目船舶和叉车均属于移动源中的非道路移动源。 江苏省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明确为“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那么为码头项目运输货物所使用的的燃油叉车、燃油轮船(靠岸后使用岸电)均为移动源,不属于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应范围为:“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叉车和轮船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否可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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