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南京农业大学的一名老师,今年暑假我们的学生在学校申请了一个社会实践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了解江苏省农用器械的现状以及近年来粮食产量具体影响因素,他们打算到了到省环保厅进行参观,并了解一下近20年来农业环境状况与粮食产量的具体关系,我们将会在我们学校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谢谢您的浏览,希望您看到这条消息过后,不管能不能参观,都回一条消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7-16
尊敬的省厅领导:我是一名来自深圳的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从1991年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至今一直从事基层环境监测技术工作29年了,从未脱岗,从2002年被聘高级工程师并全面主持监测站技术工作至今也有19年了,监测站历年均获得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肯定和表彰,尤其是近三年来在深圳市治水提质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率先完成监测执法垂直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我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今年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领导支持下参加正高职称评审,但申报材料被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拒收,理由是论文发表于非核心期刊(该问题已向省人事厅反映并获明确回复,但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未采纳)。在长期的基层环境监测站工作中,我和我们团队在深圳市曾是第一个研究并实施河流生态修复、第一个研究并制造出生物柴油、研究并绘制出第一张噪声地图等,衷心盼望省厅领导和同志能在多给基层技术人员倾斜和多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方面给予明确指导和多多关照!衷心感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0-11-11
1.关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电镀镍排放标准是否适用于电镀行业中化学镀镍(低氰镀镍)设备排放出的废水总镍污染物;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是否适用? 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关于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是适用于江苏地方法规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规定的苏州辖区?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01
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我司今年计划开展一新项目,现在正在准备环评。该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管道全长4800米,从中石油西气东输龙池分输站接出,最终敷设至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围墙外1m。本项目管道共涉及两处生态红线,分别为省级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和南京市生态红线“滁河洪水调蓄区”。本项目经过“城市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710m,采用直埋敷设和定向钻穿越;本项目经过“滁河洪水调蓄区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160m,采用定向钻穿越。本项目起始站龙池分输站位于“城市生态公益林”内,项目始末站位于滁河两侧,因此本项目无法避免这两处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无天然林。本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结束后做好生态修复工作,项目整体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可修复。1、本项目是否符合生态公益林和洪水调蓄区的管控要求。2、是否属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中允许建设项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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