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问题,排查企业,保护水源,我们很支持,但是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一些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是否保留存在疑问。环保部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内容提到“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农业部的文件专门提到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一刀切市错误的,部里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要求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关闭。服装加工、编织袋加工等类似的备案表项目,主要是生活污染或是污染较小,也对污染进行了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存否问题的时候,不知道以哪一个条文为标准,因此请求部长对这些企业、养殖场是否保留给予答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10
一养殖场项目存档约1万头,厂址距离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约300米,采取黑膜沼气池处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果园等施肥还田,已经取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且当地禁养区划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才是禁养区, 但是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1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请问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能否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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