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Basic Geospatial Database
文件编号:DB1504/T2001-2022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2-12-07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实施日期:2023-01-07 |
Specifications of agro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red dried peppers
文件编号:DB1505/T15-2023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3-11-30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实施日期:2023-12-30 |
Quality Grading for seedlings of the main economic forest
文件编号:DB1504/T1039-2021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1-12-08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实施日期:2022-01-08 |
Specifications for the use of woody seedlings urban landscaping plant materials
文件编号:DB1502/T004-2020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0-03-19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实施日期:2020-06-19 |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automatic water-saving irrigation on eco-landscape forest in arid and semi-arid region
文件编号:DB1502/T014-2022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2-05-05 |
发布部门: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实施日期:2022-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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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7-29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1-09-01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11-28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5-03-01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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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宁环函〔2021〕1059号)有关要求, 2024年度第一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项目入库审查会对相应的项目进行了入库审查。 请问,入库项目涉及的补贴、补助或相应的资金支付,是否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进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0-09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中第9点“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可判定为重大变动。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影响加重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是否可行? 特此请示,盼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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