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参考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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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整理开发,最终结果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全文为准。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3.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5.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6.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1.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5〕400号) 整理开发,最终结果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全文为准。
2.单纯混合是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分选指研磨、切割、破碎、物理分离、物理提纯等过程。
3.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4.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5.涉及重金属的化学镀、阳极氧化、电铸等生产工序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序相关规定执行。
6.名录中的有机溶剂,是指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不含粉末性原辅材料。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指符合GB/T 38597、GB 38507、GB 33372、GB 38508等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非溶剂型有机溶剂。同时使用低VOCs含量和其他有机溶剂的,按照10:1比例折算为同一类有机溶剂加和后判定管理类别。
7.名录中涉及有机溶剂使用量、危险废物产生量或者转移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8.工业废水根据《废水类别代码(试行)》(HJ 520)进行判别。
9.名录不适用于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