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名录附表说明: ①.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 1 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②.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③.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④.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⑥.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3、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1、名录附表说明: ①.名录中行业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 1 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②.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③.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分选指研磨、切割、破碎、物理分离、物理提纯等过程。 ④.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⑥.涉及重金属的化学镀、阳极氧化、电铸等生产工序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序相关规定执行。 ⑦.中试项目按照本名录中相应行业类别规定执行。 ⑧.在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设备更新,不新增产品种类、产能,不增加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不改变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方式与排放去向,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⑨.建设项目仅涉及冲压(含折弯或者成型等),车、铣、刨、磨、孔加工、切(分)割等机械加工及其配套的抛丸或者喷砂,组装(不含年用 100 吨及以上低 VOCs含量有机溶剂或者年用 10 吨及以上其他有机溶剂)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⑩.名录中的有机溶剂,是指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不含粉末性原辅材料。低 VOCs 含量有机溶剂指符合 GB/T 38597、GB 38507、GB 33372、GB 38508 等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有机溶剂。同时使用低 VOCs 含量和其他有机溶剂的,按照 10:1 比例折算为同一类有机溶剂加和后判定管理类别。 ⑪.核设施中新建不带放射性操作的建设项目按照其所属行业类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3、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