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严重质量问题。我省对环评报告表的复查标准中,是否把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性纳入复查范围。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我省对环评文件的复核中会将其符合性纳入复核范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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