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焚烧炉中非甲烷总烃折算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22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To焚烧炉的非甲烷总烃在排污许可证中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是否还需要依据GB 37822中10.3.3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需按照基准含氧量3%折算

回复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规定,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因此,当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严于标准DB 32/3151时,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母液焚烧炉、废水焚烧炉NMHC是否需折算,监测因子如何确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7

  • 关于VOCs浓度折算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14

  • 关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05

  • 关于非甲烷总烃示值误差方面问题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06-12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废气取样点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0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