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液低 VOCs 含量的界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9-09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乳液在滤布上进行涂层烘干,乳液中PVC树脂乳液固份含量64.3%(溶剂含量35.7%,溶剂含量为428.6g/L), 环氧树脂乳液乳液固份含量64.3%(溶剂含量为35.7%,溶剂含量为428.6g/L), 有机硅塑料树脂乳液固份含量为78.54%(溶剂含量为21.46%,溶剂含量为257.1g/L),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定义为:“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涂料底漆、中涂VOC限值第一阶段≤540g/L,第二阶段≤490g/L,面漆、清漆VOC限值第一阶段≤550g/L,第二阶段≤500g/L ”,本项目使用的乳液VOCs含量均小于490g/L,符合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要求;但经专家认证要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 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按此可判定低 VOCs 含量的材料为低于10%。本项目PVC 树脂乳液、有机硅塑料树脂乳液、环氧树脂乳液 VOCs 含量均超过10%,不符合低 VOCs 含量的定义要求。 想征询环保厅的意见,乳液低 VOCs 含量的界定参考哪条文件执行。

回复

您好,该项目乳液不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目前尚无标准界定乳液是否为低VOCs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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