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26
领导您好!咨询一下关于生物质基固体燃料在临夏市场的销售问题:我公司研制出新产品生物质基固体燃料(S-Ⅰ),目前国内没有关于此类产品的任何技术标准和参数,没有国家与地方标准,因此我企业制定了该产品的企业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并通过省工信厅技术创新处组织的相关行业专家评审组,最终通过专家组评审,完成了新产品备案登记。专家组认定本产品符合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以及强化生物质综合利用的政策。现在,我公司在全省进行全面推广销售,请问:在临夏州推广销售此生物质基固体燃料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尊敬的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之一。 2017年,临夏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夏市高污染燃料禁然区》(临市府办发﹝2017﹞132号),将城东四路以西、刘临路-军民街-环城北路-民主西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滨河北路-滨河南路以北的范围划定为禁燃区。 综上所述,你公司推广销售生物质基固体燃料(S-Ⅰ),在禁燃区内,必须严格执行禁燃区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外,按照当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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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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