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要求的企业履行义务问题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7-21

环境 湖北省 综合业务

问题

周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企业属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双有”企业,曾被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企业也按照要求完成了一轮审核并通过验收工作,并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后续政府发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企业是否需要继续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报政府监管部门?两次清洁生产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5年?

回复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80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诉求,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7月20日,与当事人进行了联系,当事人对企业属地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不便告知,就咨询问题进行了详细沟通。当事人对此办件的办理无意见对办理结果满意。 2、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相关规定,回复意见如下: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符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如果贵企业距离上一次审核完成时间未超过五年,暂时不需要开展新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距离上一次审核完成时间超过五年,需要再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办理人:王公年 联系电话:02787167182 QQ:3473285297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1日

关联文件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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