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咨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05

环境 安徽省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您好,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完成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咨询:1、通知所指的建成区是否指的是城市建成区?2、位于县经济开发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内一家企业,刚建成10吨生物质锅炉一台,原环评批复要求执行标准为特别排放限值,现拟申请排污许可证,可否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核发?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国务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我省全境均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生物质锅炉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均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62,62376686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燃煤锅炉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0-25

  •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19

  • 煤场实现全封闭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08-15

  • 关于生物质锅炉排放浓度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12

  • 生物质专用锅炉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1-08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