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条款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25

环境 湖南省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领导,我有以下两个问题,烦请予以解惑: 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所述,“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变动,若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发生变化,但是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10%以上,是否应当判定为重大变动呢? 2、《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所述,“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变动,请问“主要排放口排气筒”是指本项目的主要废气排放口?还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4.5.2.4排放口类型”中所述进行分类呢?

回复

您好,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通常由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扩大导致,如未发生此类变化而导致污染物增加是否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效率降低等情形,因此,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均应属于重大变动。同时,《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最终解释权为生态环境部,建议至https://zwfw.mee.gov.cn/casServer/login?service=https%3A%2F%2Fleadmail.mee.gov.cn%2Fcallback%3Fclient_name%3DZhxx该网站咨询权威解释,感谢关注。

评论 6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几点疑问咨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04

  • 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05

  • 已验收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2-07

  • 废气一般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能否验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1-20

  • 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8-09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