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25
尊敬的领导,我有以下两个问题,烦请予以解惑: 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所述,“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变动,若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发生变化,但是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10%以上,是否应当判定为重大变动呢? 2、《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所述,“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变动,请问“主要排放口排气筒”是指本项目的主要废气排放口?还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4.5.2.4排放口类型”中所述进行分类呢?
您好,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通常由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扩大导致,如未发生此类变化而导致污染物增加是否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效率降低等情形,因此,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均应属于重大变动。同时,《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最终解释权为生态环境部,建议至https://zwfw.mee.gov.cn/casServer/login?service=https%3A%2F%2Fleadmail.mee.gov.cn%2Fcallback%3Fclient_name%3DZhxx该网站咨询权威解释,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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