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63条和90条的理解。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0

环境 重庆市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63条: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第90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违反第63条,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扩建餐馆,按照第90条,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可以理解为1)再餐馆新建一条专用烟道,就可以开餐馆了?还是2)禁止开餐馆,就是不管你是否新建专用烟道,必须停止新建扩建餐馆,回到之前的状况?

回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咨询如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该《条例》第90条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理解问题收悉。我局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7年3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根据该《条例》规定,第90条中“责令改正”应理解为:自2017年6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均不允许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您若有其他环保投诉,也可直接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进行反映,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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