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可交易政策咨询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26

环境 福建省 排污许可

问题

龙岩地区机砖厂,2006年做了环评报告并取得正规的环评审批,2007年做了竣工验收,2019年取得全国版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由于市场不景气2019年停产至今,但设备未拆除,属于轮窑工艺,但是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均未明文责令关停、淘汰。现在想把机砖厂关停,是否可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回复

您好!您的诉求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规定,为鼓励现有排污单位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颁布之日后,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形成的削减量可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用于自身发展或自主交易处置。 根据原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规定,拟申请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单位应向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 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及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5.淘汰、关停的企业(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监察记录等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原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环保财[2017]22号)规定,排污权的核定申报材料应增加由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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