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野外探伤辐射许可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环境 四川省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单位为一家压力容器制造厂,原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二级许可证,主要从事结构件室内探伤(压力容器制造),现我公司业务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压力容器制作工作,拟从事锅炉、压力管道安装,并将原有压力容器制造探伤时使用的射线探伤曝光室进行拆除。 请问我单位在拆除原有射线探伤曝光室后,能否单独申请取得锅炉、压力容器野外安装作业时所需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问题,望领导能予以解惑为盼! 谢谢

回复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你单位在拆除原有射线探伤曝光室后,若需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装现场开展野外(室外)探伤作业活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你单位应向我厅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将原有射线探伤曝光室在原许可证中予以注销,并增加野外(室外)探伤许可资质。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6日

关联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70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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