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5-22

环境 江苏省 噪声与振动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疑问一:产生噪声的产品怎么确认? 疑问二:实际现在市面上很少有产品的说明书和铭牌标噪声强度(如锅炉、空压机、数控机床、机械压力机等)。企业不能采购使用这样的设备吗?很难做到。

回复

王庆华同志: 你好。对你关于噪声方面的咨询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其37条内容需要权威的解释请与他们联系。 二、以下是我们对法规有关内容的理解,仅供参考: (一)《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第二款中“产生噪声的产品”,主要是针对第一款中已有“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而言。 (二)经查询,空压机、机床、液压机、通风机、电机等都有相应的噪声限值标准,锅炉产生噪声的主要是风机、电机等配套产品。这些产品是否达到噪声限值标准,反映出的是其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在其产品资料中必须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情况。使用者应该购买噪声排放合格的产品。如果使用者购买的产品噪声情况不明,使用时出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将要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疑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08

  • 咨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里的条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3

  • 关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6-18

  • 噪声污染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1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