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3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过期的氯化钠、氨基酸、碳酸氢钠等普通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废物,那么请问这些废物按照什么方式处理呢,北京市或外地是否有相应的处置回收公司呢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沟通,您咨询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的氯化钠、氨基酸、碳酸氢钠,不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即可,对处理企业无环保资质要求。若转至外省市处理,请依法履行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跨省转移处置审批手续。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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